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壹、目的: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之公共安全,提升防火安全及加強火災應
    變能力,以營造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,特訂定本綱領。
肆、注意事項:
一、由社會局(科)或村(里)辦公室等機關(構),提供轄內老人(安
    養機構)等名冊、地址,亦可協調鄰、里(村)長與社福人員(含志
    工)予以確認。
二、各單位協助老福機構推動防火安全措施時,應併予指導安全環境空間
    之整備,其重點如下:
(一)地毯、窗簾及布幕,應使用防焰物品;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;牆面
      、天花板,應使用耐燃材料,且不可破壞防火區劃。
(二)改善避難路線,消除障礙,避免樓地板落差、傾斜度或凹溝過大,
      並考量避難動線之寬度及扶手與避難空間是否符合安全需求。
(三)如有收容視覺或聽覺障礙者,應設置閃爍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
      示燈。
(四)逃生避難設施隨時保持暢通,如有安全門或防火捲門等,應確保緊
      急時得以形成區劃,並考量相關安全避難空間。另為增加避難空間
      ,宜增設防火區劃,爭取疏散時效。
(五)中庭或天井部分之屋頂設置採光罩時,不可違反法規並應兼顧排煙
      及避難逃生功能。
三、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,以模擬假日或夜間等人力薄弱之時段優先實
    施,以確認收容人員所在位置是否得以順暢逃生,俾據以強化場所自
    身之防救對策。(可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指導須知【
    如附件】)